Home »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 2016-08-25 news Off 未分類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Previous: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Next: 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