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刑事訴訟法-第411條 刑事訴訟法-第411條 2016-08-28 news Off 未分類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Previous: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41-2條 Next: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2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