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26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26條 2016-08-24 news Off 未分類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指派之臨時性工作時,應不予核准。 Previous: 心理測驗規則-第5條 Next: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