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9條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第19條 2016-08-22 news Off 未分類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Previous: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4條 Next: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第8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