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37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37條 2016-10-12 news Off 未分類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藥品許可證之持有藥商可提出或由保險人公開徵求藥品論質計酬或發展實證醫學給付試辦計畫,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Previous: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Next: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