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第3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第3條 2016-05-31 news Off 未分類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Previous: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1條 Next: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18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