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6條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6條 2016-05-31 news Off 未分類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牙醫診所(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限及其訓練容量等有關事項公告之。 Previous: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第4條 Next: 都市更新條例-第4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