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環境基本法-第2條 環境基本法-第2條 2016-10-25 news Off 未分類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Previous: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4條 Next: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