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 2016-10-21 news Off 未分類 本辦法所稱技術性工作,指從事環境保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或污染防治機具設備之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Previous: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 Next: 合作社法-第28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