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 2016-10-20 news Off 未分類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Previous: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7條 Next: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2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