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2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2條 2016-08-30 news Off 未分類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變更事項原因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 前項變更事項應為變更登記者,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Previous: 飼料工廠設廠標準-第4條 Next: 技師法-第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