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18條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18條 2016-08-22 news Off 未分類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 但經疾病管制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Previous: 郵政國內匯兌法-第13條 Next: 客船管理規則-第1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