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0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0條 2016-10-12 news Off 未分類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及檢附下列文件: 一、成績通知單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前項第一款所定成績通知單之有效期間,為最後一次測驗或評量之次日起一年。 Previous: 法官遴選辦法-第16條 Next: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4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