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 2016-10-16 news Off 未分類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檢驗、鑑定報告後十日內,將結果通知廠商或使用戶。 廠商或使用戶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得繳納檢驗費,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Previous: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7條 Next: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