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8條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8條 2016-10-07 news Off 未分類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Previous: 國民住宅條例-第39條 Next: 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第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