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0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0條 2016-08-31 news Off 未分類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Previous: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12條 Next: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