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0條 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0條 2016-08-23 news Off 未分類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 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Previous: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5條 Next: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14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