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2016-08-23 news Off 未分類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整之。 Previous: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4條 Next: 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第4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