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4條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4條 2016-08-24 news Off 未分類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Previous: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8條 Next: 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