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2016-08-29 news Off 未分類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伍除役之給與規定。 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終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其月俸額按現役同官階俸級本俸百分比支給,其主食實物代金支給與現役人員同。 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俸額按現役官階俸級本俸半數支給。 Previous: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4條 Nex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4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