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鐵路法-第30條 鐵路法-第30條 2016-08-25 news Off 未分類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三、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五、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Previous: 統計法-第21條 Next: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第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