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2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2條 2016-08-23 news Off 未分類 徵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其他有關徵收事項。 Previous: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第10條 Next: 建築師法-第1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