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8條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8條 2016-10-05 news Off 未分類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Previous: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第6條 Next: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第2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