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22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22條 2016-10-19 news Off 未分類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Previous: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條 Next: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