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 2016-10-29 news Off 未分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Previous: 電影法-第23條 Next: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14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