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2016-08-22 news Off 未分類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 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 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Previous: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88.06.30訂定)-第1條 Next: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3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