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 2016-10-02 news Off 未分類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Previous: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3條 Next: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6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