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第7條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第7條 2016-10-04 news Off 未分類 中華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進行交易。 Previous: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16條 Next: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