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教師法-第15-1條 教師法-第15-1條 2016-10-23 news Off 未分類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Previous: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第19條 Next: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2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