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9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9條 2016-10-28 news Off 未分類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資格: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或輔導。 二、未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訓練,或不符合附表三所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Previous: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8-1條 Next: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