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民法-第758條 民法-第758條 2016-10-16 news Off 未分類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Previous: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8條 Next: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組織規程-第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