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6條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6條 2016-05-27 news Off 未分類 審查會議以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使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時,得視同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到場說明。 Previous: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第2條 Next: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6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