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6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6條 2016-08-22 news Off 未分類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Previous: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 Next: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