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6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6條 2016-10-12 news Off 未分類 各機關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如涉及兩個機關以上權責,非本機關所能單獨進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共同研究,或報由上級機關指定機關專案研究。 Previous: 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第3條 Next: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7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