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9條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9條 2016-05-14 news Off 未分類 各種證書及申請書內之數量一欄,以中文繕打者,數量及重量用大寫中文字體,並在末端另加括弧註明阿拉伯數字。 以英文繕打時,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並在該數字末端另加括弧,括弧內以英文正楷全文連接註明,如一百九十九箱應為Tota1:199Cases(onehundredninetynine)如一行無法容納時得分列成二行,阿接伯數字在上,英文正楷大寫數字在下。 Previous: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1條 Next: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9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