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2016-10-22 news Off 未分類 前二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而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Previous: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7條 Next: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50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