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2條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2條 2016-10-13 news Off 未分類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Previous: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61條 Next: 留守業務規程-第29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