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土地稅法-第24條 土地稅法-第24條 2016-10-26 news Off 未分類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Previous: 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 Next: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