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建築師法-第17條 建築師法-第17條 2016-08-23 news Off 未分類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Previous: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第12條 Next: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76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