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公司法-第17條 公司法-第17條 2016-08-23 news Off 未分類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Previous: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15條 Next: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