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2條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12條 2016-05-16 news Off 未分類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Previous: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4條 Next: 教育基本法-第13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