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2016-05-30 news Off 未分類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全民運動處處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分。 Previous: 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第6條 Next: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第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