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2016-10-25 news Off 未分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應備查之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應填具申請書,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Previous: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第12條 Next: 客船管理規則-第121條 About The Author news